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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件 |
厦大财〔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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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厦门大学2022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中共厦门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
2022年8月10日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6年)、《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规划项目或专项项目所取得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资金、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资金和厦门市社会科学调研课题资金等。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厦门大学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预算制项目资金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明确预算编制要求的科研经费。该类项目资金应当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预算。
包干制项目资金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明确实行包干制的纵向资金。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二级单位(含学院、研究院、直属系、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科处是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项目预算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编制项目决算等。
科研经费管理科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供政策咨询,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对已获准立项的项目,提供开具票据、编制经费卡号、审核决算等事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按照有关科研资金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前论证工作,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实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委托或者变更的,应到社科处办理项目委托或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直接费用开支具体包括如下主要科目: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七条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八条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包干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两部分,具体按照《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调剂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间接经费原则上应足额预算,即按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预算规定的最高比例预算。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或管理费)预算额度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承担子项目间接费用划分比例应按照项目总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例核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按管理费编制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规定的最高比例提取管理费,提取管理费后,优先保障4%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管理费)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编制间接费用足额预算。没有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管理费)的项目和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没有间接经费(管理费)预算的项目需提前审批。在项目申请前,申请人需得到二级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算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确需调剂的,按照具体类别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应的事项变更审批表,经学校社科处审核后,上报该类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报学校社科处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1.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社科处备案。
3.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社科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社科处协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资金中调剂安排。
社科处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科研资金预算调剂按照厦门大学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调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资金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经社科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离职(因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资金应留在二级单位(科研资金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在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由二级单位安排使用。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由社科处通知财务处根据项目类别,编制经费卡号,提取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分别在对应的项目中开支。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资金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二级单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佐证资料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单位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由社科处盖章的科研项目资金外拨合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已拨资金,在接到有关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配合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组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资金收支的会计监督;社科处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和外协经费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督管理;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科研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资金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资金、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及党员及履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社科系统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立科研资金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资金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科研团队、个人和院(系)、直属单位进行管理干预和相应的处罚。学校将科研资金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本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社科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厦大财〔2016〕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