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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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

厦大财〔2022〕40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

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厦门大学2022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中共厦门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

                             2022年8月10日


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预研基金是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研工作。

第三条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学院、研究院、直属系、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技处和社科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资金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按照有关科研资金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四)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届满前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除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

第八条科研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研究计划按时办理项目结题和经费结账,并通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九条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要求结余资金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终止、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资金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的验收意见或要求,及时、足额向学校申请返还结余资金。

第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为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留归原项目团队使用,全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预研基金,科研预研基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办法或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参照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并通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一)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纵(横)向科研项目及项目结题验收时间,对项目资金进行分类。

(二)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将结余资金按纵(横)向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三)纵向科研预研基金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绩效奖励根据科研需要据实开支,报二级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已结题,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的,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资金余额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厦大财〔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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