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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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

厦大社科〔2022〕7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厦门大学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中共厦门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

2022年3月29日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为纵向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其经费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人文社科各类纵向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为社科处)为学校纵向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和归档等管理;负责建立科研项目的信用记录档案;负责调查核实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信访举报,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需要予以处分处理的,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纵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协助社科处组织本单位纵向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和监督管理;协助社科处调查核实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信访举报;履行纵向项目的审核职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防范纵向项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实验安全风险,预防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为纵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充分尊重和发挥项目负责人的自主管理权,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经费使用以及结题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建立全过程产生的档案资料,对各环节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且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社科处及时将项目申报通知、招标指南等公布上网,并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申报时间节点和工作安排,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解读。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申报通知和要求传达到本单位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时间节点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单位。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对申请人资格、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按时汇总报送社科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若申报项目需要提供自筹经费,申请人须按项目申报要求提供有效的自筹经费来源证明,由二级单位审核后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社科处。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社科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含计划书、任务书、预算回执等,以下简称为合同书)的签订工作。若主管部门未要求签订,申请书视同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书后,应及时在学校人文社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立项登记(不含涉密项目),提交二级单位及社科处审核。涉密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涉密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线下立项登记。未完成立项登记的项目,在考核聘任中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涉及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或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时明确合作单位,并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协议中应当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合作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经合作各方审批盖章后生效。二级单位和社科处应当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加强对项目合作协议的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人员协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面负责,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课题)编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按期如实提交中期检查报告。若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学习需要长期不在学校而无法亲自参加,须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配合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事项变更,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涉及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变更,如研究内容变更、实施周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社科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若辞职或调离学校时仍有在研纵向项目,离校前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或终止申请;若因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经二级单位讨论后提出终止项目研究、变更负责人等书面方案,经社科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社科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其项目剩余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退回经费或交由学校统筹或变更项目经费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发生纠纷而造成学校损失,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进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按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结题或取得结题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纵向科研项目结项书(项目负责人承诺版)》,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至社科处备案,作为结题证明。

第二十二条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负责人或者项目终止申请,经二级单位、社科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若项目负责人拒不申请终止或变更,由社科处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剩余经费,二级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代为提出终止或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而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项目剩余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主管部门或交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学校人文社科管理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结题信息,提交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使用项目结余经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按照《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厦大研〔2018〕71 号)进行相应处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科研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若项目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该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厦大社科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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