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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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文

厦大社科〔2022〕8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经厦门大学2022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中共厦门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大学

2022年3月29日


 

厦门大学人文社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厦门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横向科研合作,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加强学校人文社科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为横向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接受委托、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技术开发、咨询或者服务等科研活动订立合作协议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外承接的所有人文社科横向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为社科处)是学校人文社科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及协助争取横向项目;

(二)审核二级单位报送的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横向合同);

(三)做好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横向项目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知识产权保护、归档等管理工作;

(四)指导、检查二级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横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困难和纠纷;

(六)调查核实与横向项目有关信访举报,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需要予以处分处理的,根据规定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项目组成员信息、投标材料和横向合同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合同相对方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

(二)为横向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三)协调、解决横向项目执行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防范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预防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五)配合社科处调查核实与横向项目有关的的信访举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及其合同、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项目的投标、合同订立、项目实施、安全保障、经费使用、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全过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与学校订立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博士后及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其导师担任。

第八条 为推动学校项目管理信息化,支撑放管服改革发展,横向项目的立项登记、项目变更、结题结账、科研外协等信息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社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社科系统)提交涉密或敏感项目须先按相关规定进行脱密或脱敏处理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横向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横向合同,横向合同的订立、审批、变更及终止参照《厦门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合同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横向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披露合同相对方及其关联性情况(涉密合同根据相关的保密规定执行),确保项目不存在政治、意识形态风险及其他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风险,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当对上述披露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进行线上横向合同订立的,应当事先将合同提交社科系统审核。

第十二条 横向合同订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交社科处归档,完成横向项目立项登记。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承接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当订立三方或多方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经合作各方审核批准后生效。涉及委托校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为外协方)进行数据处理、社会调查、考古发掘(或勘探、调查、资料整理等)、技术开发 (或咨询)、研究设计等服务或活动的,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与外协方签订外协合作协议。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横向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社科处和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合同计划,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当为横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人力、物力、场所等支撑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横向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指导学生参与横向项目研究,提升学生创新能力,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中心任务。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实施以横向合同的约定为准,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含备忘录、承诺函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归属和经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变更情况包括:

(一)合同期限变更;

(二)合同金额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变更;

(四)合同研究内容变更;

(五)知识产权变更;

(六)其他内容变更。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变更及解除,应当由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社科处审批和归档。以下情形况社科处审批通过后,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一)涉及经费返回合同相对方;

(二)科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

(三)其他社科处认为应当报批的特殊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调整项目组成员的,应当提交项目组成员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岗1年(含)-2年的,应当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岗2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与合同相对方订立补充协议,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延期手续,并通知财务处;

(三)项目负责人辞职或调离学校的,离校前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变更或终止;非正常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由二级单位汇报至社科处,社科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待二级单位将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完成或与合同相对方达成相关补充协议后,通知社科处、财务处对该项目经费予以解冻。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合同相对方认可后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在社科系统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社科处办理结项。

如合同相对方确实无法出具结题证明的,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承诺项目完成并在社科系统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社科处办理结项。

鼓励项目负责人总结项目所解决的科学问题、技术难题、及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实质性成果、人才培养情况,作为项目结题报告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办理校内结题和结账手续。

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题、延期或终止手续,逾期一年以上的,社科处有权暂停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立项资格,书面通知财务处冻结相关横向经费。项目补办结题或终止手续后,恢复项目负责人立项资格,并由社科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对项目经费予以解冻。

逾期三年以上的,社科处有权视情况终止项目并通知财务部门将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学校统筹。

第二十五条 实际已完成合同任务且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关验收报告或结题证明,但尚有尾款未到位的,可先行办理结题,经费到学校后直接认领到原项目经费卡,项目结题后不影响后续尾款入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属学校事业收入,具有国有资产属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照《厦门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学校、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况引发争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二级单位、社科处报告,社科处按照《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风险责任难以认定的,由社科处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查证属实或专家评估,系因项目负责人研究工作时间投入不足、疏忽、拖延等原因造成的,或因对自身研究能力和风险评估失当导致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

第三十 学校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行为。对于发生科研不端、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学校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 对有保密要求的横向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当订立保密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学校已有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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